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

体操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

来源:成都体操协会 发布时间:2014-08-29 点击率:156【字体:    

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裁判员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注册管理办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第一章       总   则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协会裁判员各项裁判工作,加强协会裁判员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成都市体育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(以下简称体操协会)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体操裁判员注册管理制度。

第三条  体操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注册的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注册,向获准注册裁判员颁发注册证。

第四条  注册确定了裁判员的合法地位、权益和隶属关系。注册证是裁判员进行体操协会各项比赛裁判工作资格的依据。在注册规定的有效期内被批准注册的裁判员享有执裁权利,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
第五条  进行成都市体育局、教育局主办的各类体操比赛的裁判工作时,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证,方可进行裁判工作。

第二章 裁判员要求

第六条  裁判员要严格执行竞赛规则、规程,坚持“恪守职业道德、公正准确执裁”的原则,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,保证竞赛公平、稳定、有序地进行。

第七条  裁判员要加强体能锻炼,时刻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,工作中要仪表端庄、精神饱满。

第八条 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,精通竞赛规程、裁判法;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、相互信任、相互尊重、相互支持、相互帮助,共同提高业务水平。

第九条  临场裁判员要排除干扰,不殉私情,秉公执法,做到公正、准确、积极、稳定;要大胆管理,坚决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。

第十条  裁判员每年进行裁判专业培训,合格者发合格证,才有资格在本年度比赛中执裁。

第十一条  仲裁及裁判长由成都市体育局指派,裁判员由成都市体操协会选派。

第三章 裁判组人员组成及有关各组职责

第十二条  裁判人员组成 : 设编排组和完成组裁判长各一人,各组裁判员3—4人,记录员一名,视线员一名。

第十三条  各组裁判职责:  裁判长:  要精通竞赛规则和评分方法,负责组织和领导整个裁判工作,并对其担任的工作负全部责任。组织裁判员学习,确定裁判分工,检查裁判工作,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在技术会议上,传达裁判工作的决议,解释规则中的主要问题。裁判员及辅助裁判的职责:  精通竞赛规则及评分方法。严格执行竞赛规程,并独立进行评分和执行裁判工作。认真做好评分记录,公正评分。

第四章   注册办法

第十四条  裁判员注册分为:首次注册和年度确认注册。裁判员统一由体操协会在其《裁判员证》上完成注册手续。

第十五条  裁判员首次注册时需提交由本人签字并且由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的《成都市体操运功协会裁判员注册登记表》、近期1寸免冠彩色像片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。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,必须由原注册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。有争议者可向成都市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提出仲裁申请。

第十六条  每一个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没有名额限制。

第十七条  外籍裁判员凭护照,由聘用单位到体操协会注册后亦可执裁。

第十八条  裁判员首次注册后,每年度需年度注册经过培训合格者才有资格执裁。

第十九条  注册裁判技术等级评定依据国家裁判员相关等级考核办法执行。

第五章    注册时间

第二十条  裁判员首次注册时间不限。注册确认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至31日。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年度确认注册者

将不得执裁本年度比赛。

第六章     注册费用

第二十一条  年度注册费裁判员50元/人,外籍裁判员年度注册费150元/人。首次工本费10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七章     处   罚

第二十二条  任何通过涂改、伪造、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证的单位和个人,一经发现,将予以取消注册资格。

第二十三条  批准注册的裁判员必须服从体操协会对其的调配选拔工作。不服从调配者,视情况给予停止赛事裁判工作或直至取消裁判员注册资格。

第二十四条  裁判员执裁市级以上或成都市以外的比赛时,必须向协会汇报备案。违反规定的裁判员,视情况给予停止赛事裁判工作或直至取消裁判员注册资格。

第二十五条  裁判员在赛事执裁过程中出现殉私情,未能做到公平、公正的履行裁判工作职责的情况,将直接取消其裁判员注册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 凡丢失注册证的裁判员,按首次注册程序申请补办手续,经批准后可补办注册证,并交相应工本费。 

第八章     附   则

第二十七条 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办法解释权属成都市体操运动协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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